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李某欲杀害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罪责小于张某某。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途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经张某某提议,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
2024年12月30日,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案发后,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手段特别残忍,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未参与犯罪预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离开现场,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并跟随前往。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检察建议,在目睹实施杀人时,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将尸体掩埋。张某某、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被告人张某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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