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7日,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应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居住、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4404.97元。张某在宿舍睡觉时不慎从两米高的床铺摔下,到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亚中苏拉威西省摩洛瓦丽县印尼青山镍铁事业印尼项目部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到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亚的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不料天有不测风云,
睡觉时从两米高床铺摔下
据福安法院介绍,
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在睡觉时也应预知可能存在的相应风险,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事后,酌情考虑责任比例为40%。并提前加以防范,酌情考虑责任比例为60%。2014年7月下旬,
原告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连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活环境。福安法院认定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为10463.57元,床类主要尺寸标准,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当事双方张某和其所在公司各负40%和60%的责任,
四川农民工张某经人介绍,男子张某系四川省某县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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