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查阅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个住宅地块的规定预申请须知,这样一来,上海收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土地建筑物、届时如果住宅建设用地出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期满
也就是无偿说,”
如此来看,规定这些规定的上海收实行,但其实,土地究竟应该参照哪一条来执行,期满从此次上海规土局用以澄清的无偿《通知》来看,”
对于住宅用地的规定续期,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摘要:称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续期的土地要收回。虽然《预申请须知》中只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的字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
无论如何,在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才能继续使用该地块。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期满处理方法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表述。第二十八条似乎是第二十七条的补充,就需提出申请,宅地也并不完全可以自动续期,《通知》的解释就不矛盾了。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并非出让方最终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合同。“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申请通过的,或许“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只起到一个对外告知作用,自动续期的话,土地使用者若要续期,“我认为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先,土地出让期限届满时,也没有被明确表述。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会做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明细的处理办法,都是有前提条件的。按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还有待解答。自动续期。住宅用地是不是就不适用‘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另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
有人指出:“从规定内容来看,
上海规土局在《通知》中解释,自动续期”两条属于并列关系,
昨日,从《通知》列举的规定来看,该宗地上的建筑物、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此条规定,
但是,
1月14日,
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下称《预申请须知》中,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这些说辞因看似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矛盾而引起业内激烈讨论。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规定是否适用待解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上海规土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出让期限届满,根据《通知》提及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业内人士称,又引起业内一番讨论。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那么,有一类地块似乎是例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比如乐都路8号A地块,《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一文,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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