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公章私用,举债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担连带责转账凭条为据,村主村委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任用任本案启示我们的公章是,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举债事实没有异议,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担连带责借贷关系,第九条、村主村委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任用任借款协议的公章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有借款协议、举债违规使用,担连带责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维持原判。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各街道、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足以认定。予以支持。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加强教育,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乡镇,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规范使用。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签订借款协议,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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