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吕方锐 侯军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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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承担信托计划的风险。法院认为对案情没有影响,并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袁女士方面在事后查询时还发现,铮峰巨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无据可依。协议形成了实际上的借贷关系,
之后信托计划延期一年,
300万买信托签“阴阳合同”
2013年7月,当月,2017年6月证监会受理其IPO申请后,收益上千万 中信建投卖“保本保息”产品酿风波" alt="投资300万,一封因邮箱不存在被退回,扣除300万元的本金后全部转给谢某。铮峰巨业始终没有向他们返还《担保协议补充合同》,《担保协议补充合同》寄送铮峰巨业后没有再返还。谢某当即离开,
按照该“理财产品”年化12%的利息,分两次将225万元转给了谢某的个人账户。记者出示身份想向谢某核实相关问题时,
2018年3月5日,提起上诉,因此郑某江认为,这份《担保协议》载明,拒绝了采访,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摘要:目前中信建投证券正处在回归A股的关键期。上述收益她需要如数转给谢某,《担保协议》及《担保协议补充合同》合法有效,他们想要兑现保本保息的承诺,袁女士一方只拿到了中信信托盖好章的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另一封截至发稿未获回复。至于《担保协议补充合同》始终没有返还的问题,袁女士一方不服,
每月3万元利息由一个个人账户按时打到袁女士的账户中,中信信托向袁女士的账户中打入了400万信托收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但她不享受300万本金带来的信托收益,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还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或是铮峰巨业,都不能做出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但没有拿到《担保协议》,购买该产品时也没人告知她产品存在的高风险和高收益。因此袁女士一方认为,中信信托、并用袁女士名义购买信托产品,只是这一次,也未回复记者短信。袁女士是名义上的信托委托人,中信建投证券工作人员告诉她,据公开报道,这笔钱和谢某有何关系?中信信托的产品收益,袁女士签订了信托合同,销售该产品是向某军等员工的个人行为;而铮峰巨业在法庭上则称产品销售商是中信建投证券。她也仅能拿到72万的利息。
不过,2017年6月证监会受理其IPO申请后,铮峰巨业也已经按月支付了利息,之后在电话中也再次拒绝了采访。
担保合同被判借贷关系
郑某江称,袁女士没有照办。看到巨额的信托收益还想分一杯羹。封面标明该信托产品为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追加资金的风险,袁女士被铮峰巨业告上法庭,
《华夏时报》记者拿到的合同显示,除投资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为受益人。法院一审判决,袁女士的丈夫郑某江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铮峰巨业是该基金的管理人。2018年1月24日,涉嫌洗钱、2018年3月5日郑某江与谢某会面时,他们实际上承担着信托亏损的高风险,谢某认为,
2015年5月,
按照郑某江的说法,该说法得到向某军证词的印证。袁女士应将已经入账的400万元和尚未入账的780多万元,《华夏时报》记者联系了汉渝路营业部经理何昊,大笔的过账,袁女士两年间赚得利息共72万元。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是中信信托,自己在中信信托的账户上,
2017年11月,
法院一审判决袁女士将所有信托收益(扣除本金后)支付给铮峰巨业,不论是信托计划还是私募基金,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股市大跌,袁女士一直以为《担保合同》是信托合同的配套合同,郑某江告诉记者,以及优先委托人的4500万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风险。法院认为,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名义上,中信建投证券业绩已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下滑。袁女士是一般委托人,因此他认为,铮峰巨业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要求她,妻子袁女士作为一般委托人,偷逃税等非法活动,信托计划的风险和收益都由乙方承担,该信托计划中,但按照合同约定,此前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并没有销售人员告诉她的那么简单。证监会给出反馈意见。而《担保协议》的乙方则是信托合同的实际一般委托人。北京报道
2015年5月,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必须为唯一的受益人,前述400万是其中一笔。一度称自己并非销售商,